新闻动态
国家发改委公布负面清单制度,“融资租赁”金融属性明确
来源: | 作者:租赁网 | 发布时间: 2019-03-11 | 272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(包括存量企业),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,金融管理部门、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,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。


12月25日,国家发改委、商务部发布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(2018年版)》(下称“新版清单”),负面清单由此前的地区试点,全面扩容至全国。


新版清单包含禁止准入类事项4项,许可准入类事项147项。


禁止准入类事项指市场主体不得进入,行政机关不予审批、核准的事项。许可准入类事项是指经过市场主体申请,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审批决定后方可开展的事项。


除上述两类事项外,其余的事项市场主体均可实行自由准入。


“融资租赁”字样不得随意注册


这份新版的负面清单中,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依然各自单独列出。


其中,金融租赁方面,负面清单显示:非金融机构、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,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“银行”“保险”“信托公司”“财务公司”“金融租赁”“汽车金融”“货币经纪”“消费金融”“融资担保”“典当”“征信”“交易所”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。


融资租赁方面,负面清单显示:非金融机构、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,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“融资租赁”“商业保理”“小额贷款”“金融”“资产管理”“理财”“网贷”“网络借贷”“P2P”“互联网保险”“支付”“外汇”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。


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(包括存量企业),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,金融管理部门、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,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。


目前,各地的金融办都在陆续更名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,对融资租赁的监管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之一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讲,强监管或将成为常态。


“融资租赁”金融属性明确


融资租赁的监管趋严,已是行业共识。值得注意的是,此次负面清单的公布透露了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信息:融资租赁被定性为金融相关经营活动。


上述来自发改委官方网站的截图显示,在对“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”这一事项进行具体描述时,负面清单显示:非金融机构、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,注册名字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“融资租赁”字样。


此前,融资租赁由商务部管理,被视为一般工商企业。可以预见,负面清单公布之后,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将大大提高。

热门资讯